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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污染物按其性質分為幾類?

發布日期:2019-11-25      瀏覽次數:7849

我國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質分為幾類?
我國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排放的污染物分為第1類污染物和第二類污染物兩類。
如總汞,總鉻,六價鉻等屬于第1類污染物。
懸浮物,石油類,揮發酚等屬于第二類污染物。
排放第1類污染物的廢水,不分行業和廢水排放方式,一律在車間或車間排放口設置采樣點。
排放第二類污染物的廢水,應在排污單位的廢水出口處設采樣點。有處理設施的企業,應在處理設施的排出口處布點。為便于了解廢水的處理效果,可在處理設備進水口和出水口同時布點采樣。

對地表水中含沉降性固體(如泥沙等)的地表水應如何采樣?
如果水樣中含沉降性固體( 如泥沙等),則應分離除去。分離方法為:將所采水樣搖勻后倒入筒形玻璃容器(如1 ~2L量筒),靜置30min,將不含沉降性固體但含有懸浮性固體的水樣移入盛樣容器并加入保存劑。測定水溫、pH、DO、電導率、總懸浮物和油類的水樣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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